挥发性卤代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挥发性卤代烃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氯甲烷等35种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其他挥发性卤代烃如果通过验证也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样品量为Sg时,35种挥发性卤代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2 ~0.4 μg/kg,测定下限为0.8~1.6 μg/kg。固体废物浸出液体积为5.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0.4 μg/L,测定下限为0.8~1.6 μg/L。详见附录A。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氯甲烷等35种挥发性卤代烃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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